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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人大常委会询问探析

发布日期:2016-10-18字号:[ ]

  近年来,“询问”、“ 专题询问”频见于媒体报刊,各级各地人大常委会不断进行探索和实践,笔者认真审视,尝做思考。
  一、询问之法律依据
  地方人大常委会询问的直接法律依据为监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预算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或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依照法律规定程序就预算、决算中的有关问题提出询问或者质询,受询问或者受质询的有关的政府或者财政部门必须及时给予答复”。
  此外,还有关于地方人民代表大会询问之规定: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在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有关地方国家机关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派人说明”;代表法第十三条规定:“代表在审议议案的时候,可以向本级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
  立法法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法律案也有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各代表团审议法律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第二十九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法律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尽管我国现行宪法对人大询问制度尚无明确规定,但其他法律中关于人大询问的规定表明,询问是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知情知政的重要渠道,是人大及人大代表行使监督权的法定形式,是人大监督权力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询问与质询、专题询问之辨
  在现代汉族词典解释中,询问意为征求意见、打听,质询意为质疑、询问。询问和质询均为监督法第六章规定内容,作为法律术语,亦不可超脱或背离汉语原意。二者虽只一字之差,却有很大区别。法律条文意义上的区别在于法律对质询的主体、答复方式、质询案等做了比较明确的规定,询问则无此规定。理解上的区别在于询问多为了解、获知情况,无批评性质,显示柔性;质询则多为查问、澄清、解释问题,有批评性质,显示刚性。监督实践上的区别在于询问是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就议案、报告中不清楚、不理解等事项提出问题,要求答复;质询是对“一府两院”工作中不理解、有疑问的问题,提出查问和质疑,要求答复。
  专题询问,现代汉族词典中并不作为词组存在,在现行法律中也没有表述。人大监督实践中,专题询问源于全国人大常委会。2010年06月25日,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闭幕会上强调,要认真总结开展专题询问的经验,完善下一步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围绕专项报告,将社会普遍关注、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问题作为询问重点,使专题询问开展得有声有色、更富实效。2012年3月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发言人李肇星介绍,2010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就财政决算、粮食安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保障性住房建设、教育改革等问题,结合审议国务院相关报告,开展了六次专题询问。
  综合以上可见,询问和质询是法定之监督方式,专题询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的询问活动。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询问(专题询问)之初,也不是把专题询问作为一种独立的监督方式而使用,是为结合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而开展询问,是针对专题开展询问。在监督实践中,很多地方地方人大常委会曲解了全国人大常委会询问活动的本意,将专题询问作为一种全新的监督方式,剥离于审议议案和报告之外,将其专门化、独立化,并不断健全完善专题询问的制度、程序,为专题询问而专题询问,似有渲染、做作之嫌。方式创新诚然值得提倡和鼓励,然须遵守法律之规定、考虑成本之取舍,在询问与质询的法定监督方式之间,引入过渡性“专题询问”的非法定方式,实为不妥。
  三、询问之运用
  询问之功能在于了解情况、获知信息,作为一种监督方式,无论于立法法、地方组织法、监督法、代表法还是预算法规定中,都不曾作为独立之监督方式而存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历次询问(专题询问)活动中,也都是与审议相关报告相结合;在监督实践中,也实在不宜作为一种独立监督方式,未见议案或报告而询问显得唐突、冒失,似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
  在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实践中,询问大有用武之地,其运用核心在于常态化。询问常态化是询问概念之本义、是法律规定之本义、是监督方式之本义,询问应贯穿于审议议案和工作报告、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特定问题调查等监督方式始终,亦可应用于调查研究、信访接待甚至重大事项决定、工作评议以及人事任免等事项,只要为了解情况、获知信息而使用则无不妥。人大询问常态化,凸显人大工作主动性,也可有效调动“一府两院”工作积极性,监督与被监督者良性互动,可充分实现监督之本义,深度推进工作开展。
  (辽宁朝阳县人大常委会  魏殿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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