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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大“三虚”现象及对策

发布日期:2015-09-10字号:[ ]

  乡镇人大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基础,处于五级人大的最基层,与其他各级人大相比,它更便于接近广大人民群众、更能加深和密切党和国家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是最接  “  地气  ”  的国家权力机关。但令人遗憾的是,近年来一些乡镇人大工作几乎瘫痪,职权虚化、职责虚位、职能虚弱。“三虚”现象与人大的制度设计相差甚远,与十八届三中全会“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背道而驰。  

  职权虚化。宪法和法律赋予了乡镇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和选举权,由于法律没有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代行乡镇人大的权力,也就是说“三权”只能依靠召开乡镇人代会来实现。但从现实情况看,法律规定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人代会”,实际成为多数地方“一年一次”的惯例,更有甚者悄悄撂荒。绝大部分乡镇人代会会期为一天,有的半天,人代会仅仅是履行一下法律程序。实际结果是乡镇人大基本上放弃了“三权”行使,应有作用得不到充分有效发挥。

  职责虚位。法律与现实的脱节,乡镇人大工作常常处于尴尬的境地。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乡镇人大主席团往往想管不能管,乡镇人代会该管无法管、名管实未管。法律赋予乡镇人大13项职权,表面上职权很大,职责很重,实际是“高高在上”,很少运用。乡镇人大失位、缺位、虚位现象严重。人大主席、副主席在乡镇工作一盘棋的结局下,大都分管了党政的具体工作,未能发挥人大主席、副主席在闭会期间的职务作用,“种了别人的地,荒了自已的田”。

  职能虚弱。乡镇一般设人大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不少地方主席由同级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委员兼任,人大工作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法定职责和现实需要不相适应。一些乡镇人大没有专职工作人员,人大主席是“光杆司令”,工作“唱独角戏”。如笔者所在的滁州市共有94个乡镇人大、8个街道人大工委,现有专职人大主席和工委主任59人,占57%;全市112个乡镇和街道人大现只有39位专职副主席、9名专职工作人员,人员配备与法定职责和现实需要不相适应。书记兼任人大主席的基本上无暇顾及乡镇人大工作。即使是配备有专职人大主席的乡镇,一部分人大主席认为自已是退居“二线”,人大主席的岗位是退休前的“软着陆”,因而思想消沉,没有工作激情。

  20145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专门就加强乡镇人大建设、发挥乡镇人大作用到浙江调研。张德江在调研时强调,要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高度,充分认识乡镇人大作为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作用,切实加强乡镇人大建设,提高乡镇人大工作水平,为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出积极贡献,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发挥更大作用。要坚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按照总结、继承、完善、提高的要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在宪法法律范围内积极探索依法履职的新方式、新机制,扎实推动乡镇人大工作取得新发展。如何贯彻张德江委员长的讲话精神,扭转乡镇人大“三虚”现象,笔者认为党委是关键,相关机构及人员应严格执法,必须下大力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各级党委要保证和支持乡镇人大依法履行职责。党委要加强对乡镇人大工作的领导,应把重点放在保证和支持乡镇人大依法履职上。要保证法律赋予乡镇人代会各项职权得到贯彻落实,保证乡镇政府摆正位置,自觉执行乡镇人代会的决议、决定。党委不能代替乡镇人大履行其法定职责,应按党章和法律的规定实施对人大工作的领导。

  调整正副乡镇长职务必须履行法定程序。正副乡镇长由乡镇人代会选举产生,必须对乡镇人代会负责。如果党委认为某位乡镇政府领导人员职务需要调整或变动,应依法履行程序。在实际工作中,往往存在“一纸调令就走人”的现象,使人们误以为正副乡镇长只需对上级负责就行,忽视了对人代会负责。要树立并强化正副乡镇长对乡镇人代会负责的认识,党委要引导人们珍视乡镇人代会的职权。乡镇政府领导人员职务的变动,依据现行的法律必须召开人代会,由乡镇人代会选举或接受辞职后才能上任或离职。

  应根据具体情况增加人代会次数,努力提高会议质量。只要是法律规定由乡镇人代会讨论决定的事项,都必须由乡镇人代会讨论决定。随着民主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为了行使法定职权,笔者认一年一次的人代会很难满足乡镇人大工作的需要,应根据具体情况,增加人代会的次数。召开人代会时,要做到准备充分,时间有保证,审议、审查认真。

  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依法履职,不能不务正业。根据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的职务,其主要职责是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大代表,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要改变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分管政府工作,行使行政机关职权的做法。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必须依法履职,不能不务正业。

  组织好代表闭会期间活动,切实发挥代表作用。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基础,闭会期间发挥代表工作非常重要。要按代表法的要求,认真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乡镇人大代表直接工作、生活在人民群众中间,与人民群众有着天然的联系。人大要团结代表、组织代表,充分发挥代表在决定重大事项中的参与决策作用、在政府工作中的监督协助作用、在联系群众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在推进发展和构建社会和谐中的模范带头作用。

  为乡镇人大开展工作提供各种保障。要健全乡镇人大工作机构,配齐配强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工作设备,人大开展活动的各项经费要列入乡镇财政预算。要为乡镇人大开展工作提供各种保障 。

  乡镇人大和党委、政府的领导应同等推荐安排。要改变那种在党委、政府任职年龄到限后再到人大任职的做法。党委从干部配备上要改变人们对干部到人大任职就是“退居二线的看法,逐步做到乡镇人大干部同乡镇党委、政府干部保持三个大体一样:年龄大体一样,提拔交流使用频率、级别、节奏大体一样,待遇和办公条件大体一样。

  要修改完善相关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按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完善立法体制机制,坚持立改废释并举”的要求,及时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完善。笔者认为可象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一些实体权力一样,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和人大主席、副主席一些实体性权力,强化其在闭会期间的工作职责。要进一步完善对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设置的规定,并要求依法配齐配全人大专职主席、副主席,要有工作人员协助主席开展工作。(安徽省凤阳县人大常委会  武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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